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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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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为信访人服务、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考核中,统一奖惩。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贡献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评选综合性先进中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首长负责、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等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落实信访津贴。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登记信访事项。

(二)负责转送本级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办理与信访事项,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督促、催办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归档整理结案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统计、分析信访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上报重大的信访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协调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八)其他应当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办理信访事项。

(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有关政策法规重大疑难问题咨询的解释和答复;负责有关生育审批方面咨询的解释和处理;参与对影响巨大的违法生育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办理涉及社会宣传的信访事项。

(三)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有关统计管理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方面咨询的解释;参与查处统计管理方面发生的比较重要的举报案件。

(四)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涉及计划生育有关经费及奖励扶助资金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五)科技部门负责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信访事项的咨询和答复;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

(六)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涉及人口计生系统有关机构、编制、计生干部待遇等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干部违纪的信访事项。

(八)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涉及本部门决策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提出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读、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拆封后,应及时装订整齐,加盖收戳,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登记保存随信寄来的钱物、录音(像)带、各种证件,以挂号邮寄的形式转出或退还本人并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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