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件发布 >> 省级 >> 内容正文
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人口.cn www.scpop.gov.cn 来源: 作者: 点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高法〔2006〕1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现对办理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非诉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好维护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贯彻基本国策的重要体现,要强化职责,主动征收。要坚持以行政征收为主,强制征收为辅的原则。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执行的,要选准典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可能做到强制执行一案,影响教育一片。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生效行政法律文书;
  (三)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逾期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等;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合法并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对准予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变化暂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或者经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把宣传教育和防范化解工作贯穿始终,尽力做到安全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