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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我市的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是在个别乡镇和村出现了违法生育行为反弹现象,有的计划生育率仅有60 %左右,在这些地方,人口出生处于半失控状态,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新时期农村违法生育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愚昧型违法生育。这种类型约占违法生育的35%左右。他们受“多子多福”旧的婚育观念影响太深,认为家庭要兴旺,孩子多了才有望,只有生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其结果是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对这类违法生育的处理也往往难以兑现,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经济执行能力。
(二)赌气型违法生育。这种类型约占违法生育的15%左右。他们往往第一胎是女孩,一旦与邻里发生口角时,便被骂成是“孤人”,于是便赌气非生一个男孩不可,甚至不生出男孩不罢休。
(三)刁蛮型违法生育。这种类型约占违法生育的5%左右。他们在当地往往是称王称霸,被称为“二杆子”,认为违法生育群众不敢说,干部不敢管,监狱不敢关。
(四)智慧型违法生育。这种类型约占违法生育的20%左右。对智慧型违法生育的处理难在取证,他们在违法生育后编造是捡养的,或者说是帮亲朋好友带养的并编造亲友的名字和住址,甚至搞假证明搪塞。
(五)流动型违法生育。这种类型约占违法生育的25%左右。他们往往钻户籍改革和人口流动大的空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成为超生游击队员,既无固定居所,也无固定职业,哪里风声紧就离开哪里,哪里有空子就往哪里钻,使人口计生部门难以管理和监控。
二、农村违法生育现象的产生原因
(一)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生育观念在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转变。目前我市的农业生产是依赖于大量劳动力的传统农业,现行生育政策同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产需求三者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村中没有男孩的家庭总想生个男孩支撑劳作、传宗接代,故想尽千方百计采取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偷生、多生男孩。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启动缓慢,偏远贫困地区少数农民还没有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怪圈。人口多、基础差、财政穷是我市的基本市情。由于缺少必要的财力支撑,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机制仅在极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得到落实,绝大部分乡镇还没有启动,这从根本上影响到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部分群众为了老有所靠,再生育愿望十分强烈。
(三)少数干部认识不足,责任心下降。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阶段,个别干部思想松懈,忧患意识弱化,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投入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也有少数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特别是在村一级,村干部怕得罪人,对违法生育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甚至有的还为其庇护。
(四)处罚执行难度大,“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对违法生育拒缴社会抚养费的,虽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违法生育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和量大面宽的特点,容易使一些违法生育者因超过执行时效期而逍遥法外。再加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手续多,程序复杂和受案范围宽,受理案件多,在执行违法生育案件时又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容易使一些违法生育在被执行过程中闻声逃避出走,转移财产,使强制执行难以收效。
(五)行政管理和监控手段有所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集中体现了人本思想。但在实践中,因为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不愿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而与严格、文明执法产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对故意非法妊娠对象,《条例》规定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能施术,而这部分人多数怀有强烈的生育意愿,仅靠思想政治工作难以落实补救措施,对大月份的违法怀孕对象,由于政策规定禁止引产,基层干部更是束手无策,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又如,法律对育龄群众在避孕、孕情检查、监测、孕后补救等环节只作了义务性规定,缺少法律责任的支持,而村民自治协议对故意躲避计生行政管理的约束力更显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