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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规定(试行)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妊娠公民及其配偶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加强孕前、孕期管理和对违法生育行为的过程控制,通过系统的宣传、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违法生育,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主体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实施。行政告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告知对象户籍在本辖区或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内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可能妊娠公民及其配偶。 三、告知内容 (一)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其配偶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包括: 1.办理生育服务证; 2.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3. 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优惠、优待政策; 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其配偶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违法生育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法律法规对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 2.经查实的被告知人的基本情况、婚育情况、妊娠可能造成的违法生育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时间、地点; 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规定; 5.被告知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四、告知方式告知主体以《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或《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文本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格式,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填写。 五、对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其配偶的告知程序 (一)备案登记。告知主体根据可靠信息渠道了解公民妊娠和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情况,予以登记。 (二)调查核实和决定告知。经初步调查,查明登记对象确实已经妊娠,可能造成违法生育后果的,由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告知,促使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三)告知送达。填写《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 (四)重点管理。告知主体在送达《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后,应当继续加强对被告知人的宣传教育,督促被告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六、责任 (一)妊娠可能造成的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及其配偶收到《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后,仍然拒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造成违法生育事实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属于共产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按《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的告知义务应纳入目标责任管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本辖区内的告知对象起,一个月内未向其履行告知职责的,应承担目标管理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告知工作中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