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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以人口与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的制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发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