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内容正文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四川人口.cn www.scpop.gov.cn 来源: 作者: 点击: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规范计划生育宣传品制作和发行,保证宣传品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面向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品,包括:
     (一)通过合法出版单位出版的、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系统使用的各类公开出版物。
     (二)由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计划生育系统组织制作,用于向群众宣传的成册、折页、散页、挂图等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宣传内容与原则

     第四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容必须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要为宣传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服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新中国三代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我国基本国情、基本国策、人口形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新的婚育习俗和社会风尚;
     (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先进典型。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制作、传播下列内容: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损害计划生育工作形象的;
     (二)不宜在民族地区宣传的计划生育内容;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有关性科学知识的宣传品,要以促进身心健康、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社会文明为目的,以科学、适度为原则,注重宣传性科学知识、性道德、性文明。

     第三章  计划与备案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宣传站、服务站须在上年底将次年宣传品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临时动议制作的宣传品须事先将制作计划报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须在1个月内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计划生育系统制作的宣传品出版之后,制作单位除按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备案办法报送样品外,还应在1个月内向同级和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各报送两份备案样品。

9 7 3 1 2 3 4 8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