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内容正文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四川人口.cn www.scpop.gov.cn 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各单位对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认真核实,确保质量。填表人要签名,单位负责人要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凡列有密级的报表,上报时须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系统内各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和汇总分析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计生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公布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数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就总人口数等重要数据公布的范围、方式协商一致后公布。

    
    系统内各单位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的统计调查数据,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报送国家计生委统计工作机构审核,报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布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负责对计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统计调查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和行政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监督举报制度,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进行核实,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调查人或被调查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当地或上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举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财务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调查不予列支经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统计调查中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二) 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三) 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的;

    (四) 给未获批准的统计调查提供经费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滥批统计调查,造成统计调查秩序混乱的;

    (六) 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擅自公布统计报表数据或专项统计调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 ) 为国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统计调查结果的;

    (九)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系统内各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机构合作组织统计调查、公布调查结果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由国家计生委审批。

9 7 3 1 2 3 4 4 8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