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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