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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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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 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账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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